车辆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以欠租、车损为由拒退押金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以承租方欠付租金、租赁车辆存在损坏为由拒绝退还租赁押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419号生效判决分析:出租方主张承租方欠付租金、车辆因承租方过错损坏需要抵扣押金的,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主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退还剩余押金,逾期退还的还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任某甲向郭某甲租赁教练车辆,双方签订《教练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押金2万元,合同期满车辆无违章、与交车时状态一致的,1个月内退还押金。租赁期满任某甲交还车辆后,郭某甲仅退还押金1万元,剩余1万元以任某甲欠付租金、车辆交还时存在损坏需要维修为由拒绝退还,任某甲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郭某甲以欠付租金、车辆损坏为由拒退剩余押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款项往来记录显示任某甲支付的租金总额与租赁期间应付租金大体相当,郭某甲主张欠付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其次郭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损坏是任某甲使用过程中造成,也未提交实际产生维修费的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甲需向任某甲退还剩余押金1万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419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退还条件、车辆交接验收标准,交车和还车时都要对车辆外观、性能进行共同核验并签署书面交接单,避免后续就车辆损坏问题产生争议。
- 承租方要留存好租金支付凭证、车辆日常维护记录、还车沟通记录等材料,若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退押金的,可凭上述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 出租方若主张承租方欠付租金、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比如租金催缴记录、车辆损坏的照片视频、维修合同及发票等,否则在诉讼中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