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半年后确诊股骨头坏死能否要求用工单位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干活时意外受伤,半年后确诊股骨头坏死,能否以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为由,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42号生效判决解答: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时,对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的核心前提,是劳动者所受伤害属于“因工伤亡”,即伤害结果与工作期间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两项核心事实:一是其确实在工地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了受伤事故;二是后续确诊的损害结果(如本案中的股骨头坏死)与该受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若劳动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劳动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筑公司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贺兰某某公馆项目外墙保温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龚某某,龚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程某某。王某甲经程某某招用,于2023年4月10日至5月18日期间在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作内容由程某某指派,劳务费由程某某发放。
王某甲称2023年5月12日攀爬外墙钢架时因钢架间距过大劈叉,导致胯部拉伤,因赶工期坚持工作至5月18日才离开工地。后王某甲因髋部疼痛多次就医,2023年11月确诊双侧股骨头缺血性、无菌性坏死,遂主张其伤情属于工伤,要求宁夏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中,宁夏某某公司申请对王某甲2023年5月12日的受伤与后续确诊的股骨头坏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宁夏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是王某甲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王某甲需举证证明2023年5月12日的胯部拉伤与后续确诊的股骨头坏死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甲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的问题,其就诊记录显示受伤后数月内多次检查均未发现髋关节异常,且因果关系鉴定因技术限制无法进行,王某甲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对王某甲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筑领域是工伤高发领域,劳动者和用工方都需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 劳动者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是关键:在工地发生受伤事故后,要立即向班组长、项目负责人报备,通过微信、短信、书面记录等方式留存受伤告知的证据,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同时留存在场工友的联系方式,避免后续无法证明“在工地受伤”的基础事实。
- 务必及时就医、遵医嘱复查:受伤后不要硬扛拖延,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严格按照医嘱定期复查、接受治疗。拖延诊疗不仅可能加重病情,还会导致受伤与后续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时间过长、诊疗记录中断而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最终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区分“用工主体责任”与“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会混淆这两个概念——违法分包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仅针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特殊责任,不代表劳动者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需要证明与公司存在人身、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 用工方需规范分包流程:建筑企业要尽量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避免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否则一旦劳动者因工受伤,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被判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