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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设备引发监管问题能否解除合同拒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所采购特种行业设备引发监管整改要求,采购方能否主张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拒付全部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44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采购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拒付货款,核心在于核实设备本身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如果设备本身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合同约定的参数,仅因为行业监管验收程序尚未完成,或者监管要求属于合同签订后推行的统一合规要求,采购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以此拒付货款,逾期付款的还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设备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且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采购方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追究供货方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宁夏某甲公司与宁夏某乙公司签订《低空防御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价值130万元的低空防御系统设备,合同明确了分三笔付款的条件,以及设备的技术标准。2023年5月设备交付后于当月29日完成安装调试,乙公司也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2023年6月13日发生扰航事件,案涉主动防御设备被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求拆除返厂检测,当地正对该类设备开展统一审查验收,结果尚未出具。

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30万及利息,甲公司反诉认为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由乙公司支付违约金4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驳回反诉请求,甲公司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设备已经取得相关资质、通过反恐部门检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监管验收尚未完成不能等同于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44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采购特种行业设备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核实该类设备的监管要求、验收流程,明确约定监管验收的责任主体、费用承担以及验收不通过的处理规则,避免后续因监管问题产生纠纷;
  2. 卖方交付设备时应当留存好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资质证书等材料,证明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及时要求买方签字确认;
  3. 买方如果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固定证据,仅以发生监管事件为由主张设备质量问题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特种行业设备的监管政策调整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政策调整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采购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