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带班人员记录的台班单能作为承揽费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4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安排的现场带班人员自行记录的作业台班清单,没有定作人签字或盖章的,能不能作为结算承揽费用的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470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记录台班的人员是定作人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其记录作业量的行为属于履职范畴,即便该记录没有定作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作为认定承揽人工作量、结算承揽费用的有效依据。定作人以其与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内部纠纷为由,否定履职行为效力的,不能对抗善意的承揽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王某甲承包银川兴庆高级中学及文体中心室外土方工程,安排魏某甲作为现场带工人员负责管理铲车作业。2019年6月魏某甲联系刘某甲的50铲车进场施工,约定8小时为一个台班,每个台班费用2300元。施工期间王某甲累计向刘某甲支付铲车费用23万元。2024年刘某甲催要剩余费用时,王某甲主张魏某甲无权记录台班、台班记录系魏某甲与刘某甲串通伪造,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刘某甲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魏某甲记录的台班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案涉承揽费用的结算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甲是王某甲安排的现场带工人员,其记录铲车作业台班的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相关记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王某甲与魏某甲的内部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能以此对抗刘某甲的付款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王某甲支付刘某甲剩余台班费128110元及按年息3.45%计算的逾期利息;银川中院二审驳回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47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揽人而言:进场施工前建议尽量与定作人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作业单价、结算方式、现场授权签字人员身份,避免后续结算扯皮;施工过程中尽量定期和定作人对账,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工作量;若无法取得书面确认的,要妥善留存和定作人负责人的沟通录音、作业现场照片/视频、转账记录、施工期间的其他签字单据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对定作人而言:要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必要时向合作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避免越权行为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与内部管理人员的经济纠纷要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善意第三方支付应付的合法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