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有多笔往来怎么认定还款金额?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5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民间借贷有多笔往来怎么认定还款金额?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5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存在多笔转账往来时,如何区分还款、其他经济往来,准确认定尚欠借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53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双方对借贷关系成立无争议的前提下,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的,需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若双方已经通过聊天记录、对账确认函等方式对某一节点前的欠款金额进行明确确认,该节点前的还款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三,借款人提交的转账如果是用于支付其他经济往来(如劳务报酬、代付货款等),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款项性质,否则会被认定为有效还款抵扣欠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禹某与兰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起兰某多次向禹某借款,截止2021年9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兰某尚欠借款5500元,后禹某又陆续向兰某转账出借13000元,合计借款金额18500元。禹某多次催款未果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兰某抗辩称已经通过微信偿还多笔款项,一审法院未采信其主张,判决其偿还18500元及相应利息,兰某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30日双方对账前的还款不再抵扣欠款;2022年1月3日兰某向禹某转账的1900元,禹某无证据证明系其他经济往来,认定为有效还款;2022年11月16日转账的999元有证据证明系代付购门定金,不属于还款。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兰某向禹某偿还借款166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53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民间借贷往来中,建议双方每次对账后明确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标注“截至X年X月X日尚欠借款XX元,此前双方所有转账均已结清”,避免后续对过往款项产生争议; 2、借款人还款时,建议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偿还X年X月X日借款”,避免与劳务报酬、代付款等其他经济往来混淆; 3、出借人如果收到的转账是其他用途,要及时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款项性质,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法院认定为还款抵扣欠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