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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盖项目部章签劳务合同责任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5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能否主张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57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孙某持有某公司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聘用合同、合同加盖某公司真实项目部公章,胡某甲作为善意相对人对挂靠关系、印章使用限制并不知情,有充分理由相信孙某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付款责任由被挂靠公司某公司承担。其次,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法律基础,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2018年3月孙某以宁夏某有限公司名义与无施工资质的胡某甲签订《建筑公司劳务合同》,将案涉土建工程大清包给胡某甲,合同加盖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后工程因建设方破产长期停工,胡某甲起诉要求某公司、孙某支付欠付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并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判决某公司支付胡某甲工程款456989.57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决解除案涉合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孙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已付工程款应为48万元。银川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付款责任由某公司承担;但案涉合同因胡某甲无施工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无需解除,故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关于解除合同的判项,维持工程款支付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57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班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核实签约方的官方授权文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而非仅项目部章,同时留存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等书面材料,避免后续追责时无法证明善意相对人身份。
  2. 建筑企业应当严格管控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对外公示印章使用限制,明确挂靠人、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边界,定期梳理项目对外签约情况,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无需主张解除合同,可直接就已完工合格工程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注意留存施工资料、付款凭证、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已付款金额认定不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