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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有轻微瑕疵已扣减货款,买方还需支付逾期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轻微瑕疵,双方已就瑕疵问题协商一致扣减对应货款的,买方能否以卖方瑕疵履行为由拒绝承担逾期支付剩余货款的利息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652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卖方交付货物的瑕疵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且双方已经就瑕疵问题通过扣减货款的方式达成了处理方案,买方无权再以同一瑕疵为由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逾期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宁夏某公司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设备,仅以货物存在轻微瑕疵抗辩,且该瑕疵已经通过扣减23万余元货款的方式得到弥补,其逾期支付剩余436万余元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宁夏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空压机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宁夏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采购空压机组,合同总价2300万元,同时约定到货款、安调款分别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3个月、6个月内支付。2023年5月9日上海某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双方因货物缺少部分配件品牌证明文件的轻微瑕疵,协商一致扣减货款238639元,剩余到货款2061361元、安调款230万元宁夏某公司一直未支付。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宁夏某公司支付货款4361361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宁夏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上海某公司瑕疵履行在先,其行使履行抗辩权无需支付利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宁夏某公司已接收货物并使用,未提出实质质量异议,且瑕疵问题已经通过扣减货款处理,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6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履行中若发现卖方交付货物存在瑕疵,买方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不得长期接收使用货物且不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认可货物质量,丧失瑕疵抗辩权。
  2. 若双方已经就货物瑕疵问题达成扣减货款、更换配件、维修等明确解决方案的,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剩余货款,不得再以同一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否则将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3. 若卖方的瑕疵履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双方协商的扣减金额,买方可以另行收集证据主张损失赔偿,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剩余货款,避免反而因自身逾期违约承担额外的利息、诉讼费等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