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6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计算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654号生效判决分析:
- 关于工资差额: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欠付工资的,用人单位需举证工资扣减的合理依据,若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构成明细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核算规则与过往发放记录一致的,可认定已足额发放工资;
- 关于加班费: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加班事实,但若用人单位在诉讼中自认存在加班情形的,可直接依据自认事实认定加班时长,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发放加班费或已安排调休的,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提成、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个税等货币性收入,若一审按实发工资计算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但劳动者未提出上诉的,法院可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曹某2023年12月入职银川某大药房,双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执业中药师,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2024年8月3日因门店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曹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大药房支付曹某欠付工资1500元、加班费3682元、经济补偿金5338.9元。某大药房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大药房是否欠付曹某2024年7月工资、一审认定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某大药房提交的2024年7月工资明细核算规则与过往一致,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存在欠付工资情形;某大药房一审自认曹某每月存在10小时加班,未举证已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一审认定的加班费未超出法定标准;经济补偿金一审按实发工资计算的金额低于按应发工资计算的标准,但曹某未上诉,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加班费3682元、经济补偿金5338.90元,合计9020.9元,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宁01民终565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的,需留存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原始凭证、加班沟通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无故扣减工资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用人单位一方:要健全工资核算、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发放工资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工资构成,安排加班的及时安排调休或足额发放加班费,避免因举证不能产生败诉风险;
- 经济补偿金计算需严格以应发工资为基准,若对一审认定的金额有异议,需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未上诉的将视为认可一审认定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