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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拒付逾期利息?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6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走内部平台付款流程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665号生效判决解答: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核心主义务,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否则发包人无权以承包人未履行开票附随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拒绝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此外,发包人单方制定的内部付款流程、审批要求,未明确写入合同约定为付款前置条件的,属于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则,不能作为对抗承包人合法付款请求权的有效抗辩,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当依法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真实案例

2020年,银川某乙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某(宁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银川项目#地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2545031.1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质保期1年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2023年11月13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4年5月双方完成结算审定,最终结算总价2946901.82元,发包人已付工程款2036024.88元,欠付910876.94元。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发包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发包人内部平台发起付款申请,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承担逾期利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发包人已确认结算资料属实并完成结算审核,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内部平台付款流程也未明确约定为付款的必要前提,故发包人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66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付款的前置条件、履行顺序,若发包人要求“先开票后付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标注,否则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 承包人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留存提交结算资料的书面凭证,避免后续就结算资料提交义务产生争议,影响工程款主张;
  3. 发包人不得将单方内部管理规则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若需将内部审批流程作为付款条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告知承包人具体操作要求;
  4.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只要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逾期付款就应当支付利息,不因承包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免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