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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中雇主一审未提交付款证据败诉,二审提交新证据能改判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7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雇主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未提交已支付劳务费的证据导致败诉,二审提交新的付款凭证的,法院会改判吗?欠付劳务费的金额应当如何核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70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一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缺席判决。但如果上诉人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法院会对案件事实重新核查并依法改判。其次,对于劳务关系中欠付费用的核算,不仅要核对雇主的已付款金额,还要区分已付款的性质:如果已付款中包含雇员垫付的车辆运营等开支,且有部分垫付开支未纳入双方此前的对账明细的,应当将该部分合理开支计入雇主应付款总额后,再核减已付款得出最终欠付金额。另外,雇主如果主张雇员履职造成其损失的,应当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未提反诉又无充分证据的,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处理该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蔺某雇佣杨某为货车司机,二人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0元,杨某履职期间垫付油费、过路费等车辆开支,双方通过微信核对开支及欠付工资明细。一审中蔺某、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据杨某提交的对账明细,缺席判决蔺某支付杨某劳务费及垫付开支合计19111元。

蔺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提交了向杨某转账合计53842元的付款凭证,杨某亦提交了部分未纳入此前对账明细的加气费垫付凭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蔺某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关于已付款金额的事实认定,经核算:蔺某应付款总额为两个月工资30000元+双方对账确认的垫付开支28311元+双方均认可的未纳入对账的加气费3126元,合计61437元,核减已付款53842元,最终改判蔺某支付杨某7595元;对于蔺某主张的杨某卸货造成的损失,因蔺某未在一审提起反诉且无充分证据,法院未予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70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无论原被告,都应当按照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出庭应诉,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应当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并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切勿因缺席庭审放弃抗辩权导致败诉,即便后续二审提交新证据改判,也会额外产生二审诉讼费、时间成本等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劳务雇佣关系中,双方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资标准、开支报销规则、结算周期,雇员垫付开支后应当及时留存凭证并定期对账,雇主支付款项时应当备注款项性质(如“工资”“油费报销”等),避免后续对账时出现款项性质争议。第三,如果雇主认为雇员履职过程中给自身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及时提起反诉,并提交充分的损失证据,未在一审提反诉的,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处理,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