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材料租赁费超支该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8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中仅约定周转材料、租赁材料费用为暂定金额的,实际支出超出暂定金额的部分应当如何分担?存在在先施工队的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845号生效判决解答:
- 若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包干价包含固定金额的周转材料费,且工程造价核算时未按实际代付的材料款计算总造价的,即便发包方实际代付的周转材料费高于约定金额,劳务方无需承担超支部分;
- 租赁材料仅约定暂定价格、超出部分另议的,若双方无法就超支部分协商一致,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发包人和劳务方各承担50%的超支费用;
- 在先施工队的工程款认定,若已通过司法鉴定结合施工日志、现场勘查等作出明确结论,且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按鉴定结论扣除对应价款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22年,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将银川某中学新建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刘某,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周转材料费固定为85万元,租赁材料费暂定20元/㎡、超出部分另议,同时约定结算时需扣除在先施工队陶某的已完工程价款。施工完成后双方就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就超支的周转材料、租赁材料、在先施工队价款认定作出判决后,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周转材料费为固定85万元,鉴定总造价也按85万元计入,超支的15万余元无需刘某承担;其次,租赁材料实际支出比暂定金额超62万余元,因双方无法就超支部分协商一致,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各承担50%;第三,在先施工队价款已由鉴定机构结合施工日志、现场勘查等作出2.6万余元的认定,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需支付刘某欠付劳务费1317208.33元及利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84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务必明确各类暂定价费用的超支分担规则,不要仅约定“超出部分另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若项目存在在先施工队的,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就应当对在先施工队的已完工程量、价款金额进行书面确认,作为后续结算的扣除依据,避免事后产生举证困难;
- 对于发包人代付的各类材料款,应当及时核对金额,确认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劳务方承担范围,留存好核对记录,避免结算时被无故扣除工程款;
- 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内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仅以鉴定结论金额不符合预期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