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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连带赔偿后怎么追偿?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8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因违法用工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双方内部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85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身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次,内部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无合法事由退回派遣员工存在过错,派遣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存在过错,二者过错程度相当,因此各承担50%的责任,已经全额赔付的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对应50%的赔偿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真实案例

宁夏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单位)将杨某1、马某派遣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煤矿工作,2021年煤矿以二人不符合择优招录条件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收到退工通知后,在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未获得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停缴社保,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派遣单位向二人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18231.58元,煤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后,起诉向煤业公司追偿全部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各承担50%责任,判决煤业公司向派遣单位支付459115.79元及对应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责任划分符合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857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退工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优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或协商解除合同,确需单方解除的必须履行通知工会、书面送达等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过错责任。 2. 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情形,因政策调整需批量退工的,应当提前与派遣单位协商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后续产生追偿纠纷。 3. 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退工条件、流程以及违法退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分担规则,提前固定权责边界。 4. 连带责任人履行赔付义务后,应当妥善留存支付凭证、执行文书等证据,及时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