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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未签书面协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8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协议,对方同意但未签订正式书面版本,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89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直接及于公司,公司不得以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其次,合同解除属于非要式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续权利义务安排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便未签订盖章的书面协议,也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最后,合同解除后即便一方主张自身完成了原合同义务,也无法推翻此前已生效的解除合意,除非双方另行达成继续履行的约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宁夏某乙公司与宁夏某甲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办理9项建筑资质延续业务,总服务费96000元,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38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以宁夏社保系统升级外省人员无法参保为由,向某乙公司发送《商榷函》提出要么解除合同、要么签订补充协议暂缓履行。2025年3月26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高某乙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扣除已产生的技工培训费后退还34500元,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同意并约某甲公司次日到公司办理手续,但某甲公司未到场也未退费。

后某甲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全部资质办理义务,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58000元,某乙公司则起诉要求某甲公司退还首付款38000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判决某甲公司退还345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某甲公司不服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乙作为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双方已就解除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已依法解除,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资质延续是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89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应当明确对外沟通人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解除必须加盖双方公章的书面文件才生效”,避免普通员工随意在微信、短信等非正式渠道作出承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即便已经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达成一致,也应当尽快签订盖章的书面解除协议,明确退款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对方反悔引发纠纷;
  3. 如果合同解除后双方又协商一致恢复履行的,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就已解除的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