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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完工后定作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0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完成施工后,定作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未拿到第三方奖励、产生维修损失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质量损失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04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只要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比如本案中约定的光伏公司验收合格),即便双方对验收时间存在争议,只要最终确实通过验收,定作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拒付。其次,定作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抵扣工程款、或者承揽人违约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也要证明损失和承揽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定作人如果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第三方维修的,应当明确告知承揽人整改内容,提前通知承揽人,维修支出要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否则主张的维修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银川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分布式光伏施工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代理的户用光伏安装业务承包给王某某,工程款结算以户为单位,电站安装完毕经光伏公司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付清款项。王某某完工后,案涉光伏项目于2024年9月5日并网发电,后陆续通过光伏公司系统验收。甲公司以王某某未完成整改、施工导致农户屋顶漏水、其未拿到光伏公司并网奖励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还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某安装费40910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通过光伏公司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损失与王某某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光伏公司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并网奖励已全额支付,故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宁01民终6045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一是对于承揽人而言,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整改的相关证据,完工后及时要求定作人出具验收凭证,避免后续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二是对于定作人而言,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明确、具体地告知承揽人需要整改的内容,留存沟通记录,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维修,应当先通知承揽人,维修过程中留存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否则主张的维修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三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验收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