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用透支后要自己还?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将个人名下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刷卡使用,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效力如何?持卡人垫付透支款后能否向实际用卡人追偿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115号生效判决解答:出借个人名下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本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持卡人向实际用卡人主张权利,实际用卡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持卡人垫付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资金占用损失,均有权向实际用卡人追偿,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要求的追偿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杨某甲与丁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乙系杨某甲妹妹。2017年8月,杨某甲、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乙借用其名下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刷卡使用,承诺1个月内还款。后二人持续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未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杨某乙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于2022年11月20日向银行垫付透支款共计46411.89元,多次向二人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无效,判决杨某甲、丁某向杨某乙返还垫付资金46411.89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307.27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并非信用卡实际使用人、已向信用卡转款6万元还清欠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乙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流水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案涉信用卡由杨某甲、丁某实际使用,二人主张的6万元还款系双方另一笔借贷纠纷的还款,与本案无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11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首先,个人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出借信用卡不仅违反银行信用卡领用约定,还会面临个人征信受损、承担透支债务的风险,不建议任何人出借名下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其次,若已经出借信用卡并产生透支纠纷,持卡人应当留存好对方认可使用信用卡的聊天/录音证据、信用卡消费流水、双方还款沟通记录、自身向银行还款的凭证,便于后续追偿。最后,若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往来,还款时应当明确标注对应债务,避免出现本案中债务人混淆还款对应债务、最终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