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房屋租赁合同无交接手续要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1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补签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办理书面房屋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12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双方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交接书面文件,只要补签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聊天记录、使用痕迹、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若承租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需要对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银川市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此前将案涉厂房出租给案外人某(宁夏)包装有限公司,2024年6月该公司将厂房转租给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2月银川市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现转租事实后,直接与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协商补签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落款时间写为2024年6月30日,约定租期自2024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元。
后因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银川市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万元、违约金24000元、对应场地占有使用费,该公司唯一股东仇某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未办理书面房屋交接手续、未实际使用房屋,不应支付租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补签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实宁夏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128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屋租赁交易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重视书面交接流程,交接时签署书面交接文件,留存钥匙移交、设施设备清点、水电表底数确认的相关记录,避免后续就交付问题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 如果是补签租赁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租赁物已实际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内容,直接确认交付事实,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每年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