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笔误还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2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描述笔误,是否还能作为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合法依据?
2. 急诊伤情检查间隔10小时,后续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3. 侵权人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赔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20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仅存在文字表述笔误,经交警部门核实修正后,只要责任划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依然具备法定证明效力,可作为法院定案依据,当事人仅以笔误为由主张推翻责任划分的,若无其他相反证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急诊检查间隔时间只要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人为篡改伤情的可能性,就不会影响后续伤残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最后,侵权人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不属于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最新案例
2024年9月5日22时4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银川某街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最初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行驶方向的笔误,后经核实修正,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受伤后经两次间隔约10小时的检查确诊椎体骨折,后续经两次司法鉴定均构成九级伤残,遂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18619.67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事故认定书笔误责任划分错误、检查间隔过长鉴定结论无效、自身无赔偿能力要求改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笔误经修正后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检查间隔在临床合理区间内,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责事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203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果认为事实记载有误,第一时间向出具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核实修正,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救济时效; 2. 交通事故受伤后就诊要留存好全部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缴费凭证,即便存在多份间隔时间的检查报告,只要是医疗机构规范出具的,均可作为伤情鉴定的合法依据; 3. 侵权方若经济能力不足无法一次性赔付,建议主动与受害方协商分期赔偿方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出行、就业等权益; 4. 受害方若遇到侵权方拖延赔偿的情况,可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