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金标准不对等可以要求调整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2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远低于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购房者仅以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主张调整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209号生效判决解答:单纯以双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对等主张显失公平、要求调整违约金的,在无法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违约条款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次,《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调整的核心依据是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差额,而非单纯的违约责任对等性,购房者主张调低或调高违约金的,必须就实际损失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其调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真实案例
买某、杨某与宁夏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总价款1084777元的商业用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一;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二者标准相差30倍。合同签订后,买某、杨某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4年仍未交付。买某、杨某起诉要求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律师费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某、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逾期交房产生的实际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仅以双方违约金标准不对等主张显失公平无法律依据,且合同未约定开发商违约需承担购房者律师费,故判决开发商按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了买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209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违约条款,若发现双方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的,应当场提出修改要求,不要等到违约事实发生后再主张调整,此时举证成本极高且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若遇开发商逾期交房,要及时固定实际损失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支付凭证、租房合同、第三方机构租金评估报告等,只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显著高于约定违约金的,调整诉求才可能被支持;
- 维权律师费仅在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支持,签订合同时可明确添加“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的条款,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 一审中提交的参考类案不属于法定证据范畴,法院无需组织质证,仅作为裁判参考,当事人不要以法院参考对方提供的类案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该诉求不会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