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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停卡后仍按日万分之五收息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2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发卡行对卡片做停卡处理,停卡后仍按原领用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计收利息、复利、违约金是否合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210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并不完全合理,人民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息费标准予以调整。本案中银行在持卡人逾期后对卡片做停卡处理,持卡人已无法再享受信用卡的透支消费等合同权利,且银行在停卡后长达5年时间未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过错,因此停卡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无需按原协议约定的高利率计收,仅需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即可。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最新案例

李某在某银行银川西城支行申领信用卡,透支后逾期未还,银行于2019年2月28日对该卡做停卡不停息处理,截至2025年6月银行起诉时,主张李某偿还本金10242.07元、利息28844.97元、费用2721.55元,后续仍按协议约定标准计收息费。一审判决停卡前按LPR4倍计息,停卡后按1倍LPR计息,银行不服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停卡后李某已无法使用信用卡权益,且银行停卡后5年才起诉,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存在过错,因此一审调整后的息费标准符合公平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210号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持卡人而言:如果遇到信用卡逾期后银行长期不催收、停卡后仍计收高额息费的情况,可以主动向法院主张调减过高的息费,法院会结合银行是否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不用全额承担不合理的高额息费;
  2. 对发卡行而言:持卡人逾期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不能仅以停卡不停息的方式放任息费持续滚动,否则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 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银行,遇到信用卡纠纷时都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划分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