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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占用要付占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3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承包合同,承包人继续占用土地的,是否属于无权占有?是否需要向发包方支付土地占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3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未就续包事宜达成一致、未签订新的书面承包合同,承包人继续占用土地的行为丧失合法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其次,承包人以发包方“未制止占用行为即默认同意续包”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发包方未立即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土地,不等于作出了同意续包或者建立新的事实承包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免除承包人支付占用费的义务。 第三,承包人单方对土地进行清理、平整产生的费用,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费用的承担达成过委托或者补偿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与占用费抵消的到期债务,不能直接抵扣应付的土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真实案例

1997年郭某甲与银川市兴庆区某村村委会签订《鱼池使用权拍卖合同》,约定承包村集体100亩鱼池,承包期25年至2021年12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承包合同,郭某甲、李某夫妻继续占用案涉土地,还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获利,未向村委会支付任何费用。2025年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土地、支付拖欠的占用费。一审中郭某甲、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返还土地并支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占用费54000元,后续占用费按180元/亩/年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村委会默认其继续承包、平整土地费用可抵消占用费、村委会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送达程序合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二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土地属于无权占有,抵消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325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前,承包人若有续包需求,一定要提前与发包方协商,签订书面的续包合同,避免到期后继续占用被认定为无权占有,产生不必要的占用费损失。 2. 若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一定要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开庭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不可抗力证明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被缺席判决,相当于放弃答辩、举证、抗辩等全部诉讼权利,二审再主张程序违法很难被法院支持。 3. 诉讼时效抗辩需要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主动提出,一审未提出的,二审再提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要因怠于行使权利丧失合法抗辩权。 4. 若认为自己对土地的改良投入、地上附着物损失等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要直接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占用费,否则该抗辩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