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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否认出库单签字不认收货仅靠微信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4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否认出库单上的签名真实性,卖方仅持有微信沟通记录能否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41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便买方否认出库单的签字真实性,若卖方能够提供微信沟通记录证明买方已收到出库单、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且承诺付款,同时货物为印有买方专属标识的定制产品,供货数量与约定订购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也不能证明公司注销前已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宁夏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李某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监事。2022年张某代表公司与杨某协商订购印有公司专属标识的定制纸板,约定采购总量8000张,公司支付了14500元定金。杨某分三次送货,后两次出库单上的“张某”签名张某在诉讼中予以否认。杨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要货款,先后两次将全部出库单及欠付货款14310.6元的明细发送给张某,张某未提出异议且承诺安排付款。2023年3月宁夏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杨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张某支付欠付货款。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杨某货款14310.6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李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也未举证证明公司注销前已合法清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4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证据链,发货后尽量要求买方有权限的工作人员当面签收,若对签收人身份或签字真实性存疑的,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将送货明细、欠款金额发送给买方负责人,确认对方无异议后再结束交易,避免仅依赖纸质出库单产生举证风险。
  2. 定制类货物的卖方要注意保留定制要求的沟通记录,货物上的买方专属标识可以有效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即便出现签字争议也能辅助证明货物的交付对象。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注销前要严格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极易被判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买方如果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质量或者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卖方的对账信息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长时间不回复甚至作出付款承诺的,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