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分包协议主张工程分包关系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石嘴山(2025)宁02民终13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书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双方存在分包关系要求对方承担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2民终1396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就分包的核心条款(工程范围、价款、权利义务、费用承担等)达成明确合意。仅有间接的聊天记录、单方制作的财务凭证、第三方传来证言等证据,无法证明相对方为分包合同相对人的,主张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对方承担分包相关费用的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宁夏某某工业硅土建钢结构三五标切割工程后,主张其将其中土建部分分包给徐某某,要求徐某某承担税金、管理费、返工费、公共分摊费等共计406692.7元。河南某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另案判决书、录音、付款凭证等证据,徐某某抗辩其仅为项目介绍人,并非分包合同相对方。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分包核心条款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徐某某实际享有案涉工程收益、对施工过程进行管控;且生效判决已认定河南某某公司直接与土建班组王某某、徐某2进行结算并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河南某某公司主张与徐某某存在分包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河南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2民终13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务必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结算方式、费用承担、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若确实存在口头分包的情况,要及时固定双方沟通分包条款的完整录音、对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向对方直接付款的记录、对方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签字文件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不要将与实际施工班组的结算责任随意转嫁到第三方,若第三方仅为介绍人,未实际享有工程收益、参与工程管理的,主张要求其承担分包责任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