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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方主张施工质量损失需满足哪些举证条件?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15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发包方主张劳务提供方施工造成质量损失要求赔偿的,需要满足哪些举证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1583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分包方向劳务提供方主张施工质量损失赔偿的,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举证要求:一是需举证证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与劳务提供方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材料缺陷、设计问题等其他导致质量问题的因素;二是需举证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明确,仅以发包方单方出具的扣款通知、结算单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产生,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主张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从宁夏某甲有限公司承包六盘山电厂扩建工程劳务后,黎某代表公司与王某签订《土建组劳务分包合同》,将2A原水池等部分劳务分包给王某,合同明确约定王某施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罚款由王某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2A原水池出现混凝土漏震、闭水试验漏水等问题,宁夏某甲有限公司出具通知单载明将扣除宁夏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336800元,宁夏某乙有限公司、黎某遂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该笔损失。

争议焦点

宁夏某乙有限公司、黎某主张王某赔偿质量损失的举证是否充分,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工程主材由发包方宁夏某甲有限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A原水池的质量问题完全系王某施工导致,不能排除材料缺陷等其他因素,质量问题与王某施工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其次,宁夏某乙有限公司、黎某仅提交了发包方出具的扣款通知和结算单,无其他证据佐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金额确定,举证不足以支撑其主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宁夏某乙有限公司、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宁夏某乙有限公司、黎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15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务分包方主张施工质量损失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质量问题成因证据,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原因鉴定意见,明确排除材料、设计、地质等非施工因素的影响,避免因果关系举证不足;第二,损失发生后需留存完整的损失凭证,包括维修合同、付款转账记录、发票、维修验收记录等,不能仅以发包方的单方扣款通知作为损失依据;第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划分质量责任范围,约定不同原因(材料、施工、设计等)导致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避免后续责任划分不清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