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负责人签字的无公章结算单能否作为劳务费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15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工地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发包方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劳务提供方主张剩余劳务费的合法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1596号生效判决解答:若签字人系发包方明确授权的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有权对工程量、劳务价款进行核对确认的,即便结算单未加盖发包方公章,只要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结算单即可作为双方劳务费结算的合法依据。发包方若主张劳务存在质量问题、劳务提供方已放弃剩余尾款等抗辩事由的,需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与固原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劳务合同书》,约定宁夏某某公司将西吉县某道路工程的人行道基础垫层、面包砖铺贴、路缘石安装、树坑施工等劳务分包给固原某某公司,明确约定了各分项劳务的单价。合同签订后固原某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4年11月3日,宁夏某某公司指定的案涉项目工地负责人王某某在固原某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总劳务费合计143374元。宁夏某某公司累计已支付劳务费128371元,剩余16701元未付。
宁夏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结算单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固原某某公司提供的劳务存在质量问题、固原某某公司已明确放弃剩余尾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宁夏某某公司认可的案涉工地现场负责人,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合法有效,宁夏某某公司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某某公司需向固原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670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159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提供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发包方指定的授权负责人核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签字确认相关结算文件,即便暂时无法加盖公章,只要能证明签字人的身份权限,该结算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注意留存好劳务施工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施工凭证等证据,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
- 发包方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若项目负责人无结算权限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务提供方,避免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若认为劳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双方已就尾款减免达成一致的,应当留存好书面的质量异议通知、维修凭证、付款记录、协商一致的书面/录音证据,避免诉讼阶段无法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 若涉及金额较大的劳务结算,建议双方尽量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