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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基础疾病治疗费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16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治疗费包含自身基础疾病费用、营养费无医嘱、护理期过长、交通费住宿费无完整票据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160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受害人的治疗行为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即便涉及基础疾病的同步处置,保险公司也不能当然拒赔,需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部分治疗费完全与事故无关,举证不能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护理期的认定并非仅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唯一标准,法院可结合受害人的年龄、伤情恢复情况酌情确定合理护理期限;第三,营养费的认定也并非必须有医疗机构明确医嘱,对于高龄受害人因事故造成多处骨折的,法院可结合其身体恢复需求酌情支持营养费;最后,交通费、住宿费只要是受害人就医及陪护期间的合理、实际支出,即便没有完整的正规发票,有相关支付凭证佐证的也可获赔,但重复主张的费用将被依法扣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真实案例

2025年12月30日,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人行横道处撞到84岁的行人柳某甲,经交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甲受伤后先后在西吉某医院、空军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7天,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多处跖骨趾骨骨折、创伤性湿肺等伤情。因肇事车辆在某某财险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柳某甲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马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697.67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再付40697.6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柳某甲的治疗费包含治疗自身基础疾病、新冠的费用,护理期60天过长,营养费无医嘱,交通费住宿费无票据不应支持。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柳某甲在空军某医院的治疗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性湿肺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治疗费与事故无关,对该抗辩不予支持;柳某甲年事已高且多处骨折,一审酌情确定60天护理期、1000元营养费符合其实际需求;柳某甲提交的支付凭证可佐证住宿费、交通费为实际合理支出,仅对重复计入医疗费的救护车费予以扣除,最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柳某甲各项损失共计54997.67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再付36997.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160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索赔时,要注意留存所有就医、交通、住宿的支付凭证,不要重复主张同一笔费用,避免被法院驳回相应诉请;
  2. 保险公司若主张受害人的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高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即便没有医疗机构明确的护理期、加强营养的医嘱,也可结合自身年龄、伤情主张合理的护理费、营养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4. 异地就医产生的陪护人员住宿费、救护车费等合理支出,即便没有完全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只要能提供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收据等凭证证明是实际支出的,也可向法院主张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