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同时经营个体户与公司员工工龄该从何时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5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老板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者入职后先后由个体户、公司发放工资,主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入职个体户时起算的,能否得到支持?工龄该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515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核心需满足“三从属性”标准:即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管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有个体工商户,不能仅因法定代表人同一就直接认定两个主体混同用工、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含个体工商户用工阶段的,需举证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在个体工商户用工阶段,实际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二是个体工商户与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混同用工情形。若劳动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公司实际开始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发放劳动报酬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电器经销部于2006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杨某,杨某同时也是宁夏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项某某入职该电器经销部从事电器装卸工作,工资由杨某以个人账户发放。
2012年1月起,宁夏某电器公司开始直接向项某某发放工资,2014年10月起为项某某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社保补贴,宁夏某电器公司已随工资发放给项某某。2024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24年9月,项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宁夏某电器公司2006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项某某的请求。宁夏某电器公司不服,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未预交申请费被按撤回申请处理,后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项某某的用工主体是某电器经销部还是宁夏某电器公司,即项某某与宁夏某电器公司的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特征。项某某主张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宁夏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该期间工资由某电器经销部经营者杨某个人账户发放,无法证明项某某接受宁夏某电器公司的管理、约束,也无法证明某电器经销部与宁夏某电器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故对项某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2012年1月后,宁夏某电器公司直接向项某某发放工资,项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宁夏某电器公司与项某某2012年1月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宁夏某电器公司无需支付项某某养老保险费8199.12元。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51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入职时需明确用工主体:入职时务必核实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主体是否一致,留存好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用工主体模糊导致工龄无法连续计算、社保缴纳断档等问题。
- 关联主体混同用工需留存混同证据:若发现用人单位的老板同时经营多个市场主体,存在办公地点一致、业务范围重合、人员交叉任职、财务混同等情形的,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共同的工作群、统一的管理制度、加盖不同主体公章的文件等),后续主张工龄连续计算、要求关联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时才有事实依据。
- 谨慎领取社保补贴:部分用人单位会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将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若后续劳动者再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赔偿社保损失,可能因已领取社保补贴而无法得到全额支持,建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 注意劳动争议的程序救济路径: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被按撤回申请处理后,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遇到此类程序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避免因程序认知错误影响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