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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签聘用合同和承包合同,驾校教练和培训学校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6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签订聘用合同和车辆承包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608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直接定性。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不受用人单位的直接考核管理,劳动报酬并非由用人单位固定发放,仅因行业管理需要遵守部分合规制度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双方曾签订《教练员聘用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杜某自主招生学员、自主安排培训时间,收益按学员考试通过情况结算且自行承担车辆燃油、维修等成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因此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4月,杜某经聘用进入西吉县某培训学校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双方先后签订《教练员聘用合同》及《教练车使用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承包教练车使用权,以学校名义自行招生、自行负责学员培训,自负盈亏;学员统一报名缴费后,学校按学员考试通过情况向杜某结算培训费用,承包管理费包含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等;杜某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均由其自行解决。

2024年11月13日,学校以杜某违反管理制度为由,作出开除公告解除双方承包合同。2025年1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后,杜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杜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杜某与西吉县某培训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安排、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报酬等要素综合考量,需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 人格从属性方面:学员由杜某自行招收,其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及培训内容,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学校对杜某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学校的相关制度约束系基于培训安全、行业规范的需要,并非用工管理性质;
  • 经济从属性方面:杜某的收益根据其自主招生数量及学员考试通过情况确定,并非学校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且其自行承担车辆运营成本,自负盈亏;
  • 双方签订的《教练车使用权承包合同》未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反而明确约定杜某的工资、社保等自行解决。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宁04民终6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60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入职时应当仔细核实合同性质,避免同时签署性质相互冲突的合同。若实际为劳动关系,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固定工资发放凭证、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证据(如工作安排通知、考勤记录、绩效考核文件等),切勿因图方便签署承包协议,导致后续维权时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2. 用人单位若采用内部承包模式经营,应当明确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在承包合同中使用“工资”“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相关表述,同时区分行业合规管理与用工管理的差异,不得对承包方进行日常考勤、绩效考核等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降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3. 维权时需先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劳动争议的诉求(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若双方实际为承包关系,相关收益纠纷应当通过合同纠纷途径主张,避免因诉讼方向错误浪费维权成本。本案中杜某与学校就车辆承包费用已另行协商处理,若有其他承包合同纠纷,可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