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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因诈骗被认定无效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5)宁04民终6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的卖方遭遇买方诈骗,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买方构成诈骗罪并责令退赔欠款,此前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担保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4民终64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买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买方存在诈骗行为的,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张某以采购肉牛为由向王某购买3头肉牛,支付1500元定金后承诺剩余43000元尾款一周内付清,双方补充签订《购买肉牛协议》,李某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后张某未按约定付款,王某起诉要求张某、李某支付欠付购牛款,一审判决张某支付43000元,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查明张某因虚构采购事实骗取包括王某在内的多人肉牛,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案涉43000元已纳入刑事退赔范围。

法院观点:案涉买卖合同因张某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无效,无证据证明李某明知张某诈骗存在过错,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4民终64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普通人遇到他人要求自己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时,一定要先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了解主债务的具体情况,不要碍于情面随意签字,避免无端背负债务;第二,若买卖合同交易相对方存在虚构身份、隐瞒真实目的等诈骗嫌疑的,债权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刑事判决认定相对方构成诈骗罪,主合同会被认定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对诈骗行为知情存在过错,否则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第三,已经被判令刑事退赔的款项,受害人不能再就同一笔款项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还款,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