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中无签字的甲供材机械费能否抵扣?征和律所结合中卫(2025)宁05民终104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本次案例聚焦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领域3个高频争议问题:
- 1. 劳务分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后施工方未签字确认领用的甲供材料、租赁机械费用,能否从应付劳务费中扣减?
-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 3. 合法劳务分包人是否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5民终1046号生效判决解答:
- 针对第一个问题:无签字的甲供材、机械费符合条件可予扣减。法院会结合案涉工程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的行业常规占比推算合理成本,若总包方主张的材机费用总额低于按已付劳务费推算的合理材机成本,即便没有劳务方的领用签字,也可结合后期施工实际使用材机的客观事实,认定该部分费用从应付劳务费中扣减。
- 针对第二个问题:一人股东已提供连续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核算、与股东财产可明确区分的,即可认定完成举证责任,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正常资金往来不必然构成财产混同。
- 针对第三个问题:合法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仅可向合同相对方即总包方主张权利。
三、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4. 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基本直接费的2.5%计取。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中标宁夏某丙公司发包的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劳务四标段,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甲供材、机械由某丙公司提供,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后期双方因计量计价产生矛盾,甲供材、机械领用未再签字确认,工程于2023年4月完工交付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至法院。某甲公司主张某丙公司欠付劳务费1900余万元,同时以某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戊财产混同为由要求某戊承担连带责任,以发包人某海原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某丙公司反诉主张超付工程款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① 结合案涉工程劳务费占比38.292%的行业标准推算,某丙公司主张的甲供材14578475元、机械费3378164元低于合理材机成本,虽无后期领用签字仍可予扣减;② 某戊已提交某丙公司连续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制度,能够证明财产独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③ 某甲公司为合法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某海原公司主张权利;④ 结合鉴定意见、会议纪要等证据,认定二泵站厂房增量、弯管制作费、疫情防控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争议项的金额。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劳务费2373410.23元及利息19106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5民终104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劳务分包双方需建立规范的甲供材、机械领用签字确认制度,即使后期产生矛盾,也要保留好交接、领用的书面或影音证据,避免口头交接引发结算争议。
- 2. 承接工程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股东与公司账户混用、财产混同,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 3. 劳务分包企业要明确自身法律地位,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结算权利,不要错误认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避免诉讼路径错误增加维权成本。
- 4. 水利、市政等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冬季施工费、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结算方式,不要仅约定“据实结算”,避免后期举证不能无法主张对应费用。
- 5. 涉及工程变更、增量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走书面变更签证流程,签证文件需加盖总包方公章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后期总包方否认增量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