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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扣留他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中卫(2025)宁05民终1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经济纠纷私自扣留他人营运车辆,产生的停运损失该如何计算?双方责任该怎么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5民终133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计算标准需基于车辆实际运营数据合理折算,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估算主张,主张损失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过往运营流水、运输合同、派单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运营能力;其次,责任划分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若被侵权人未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导致损失扩大,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高某购买二手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水泥运输,同年5月康某因与高某存在欠款纠纷,私自将案涉车辆扣留。高某因未按时支付购车款,其与原车主的买卖合同于2024年11月被法院判决解除,车辆需返还原车主,但因康某拒不配合,直至2025年5月车辆才经强制执行返还。高某起诉要求康某赔偿停运损失3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案涉车辆23天运营8趟的实际数据,折算月均运营10趟,扣除车辆维修、天气、货源等客观因素,认定停运损失共计132600元;同时认为高某未及时起诉维权放任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康某赔偿高某66300元。高某上诉主张每月运营25趟、康某应承担7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张无有效证据支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5民终1339号
  • 案由: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任何经济纠纷都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私自扣留他人财物,即使是事出有因,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 若自身合法占有的财物被他人扣留,尤其是营运车辆这类会产生持续收益的资产,要第一时间通过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否则自身也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3. 主张停运损失时要注意留存完整的运营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运费流水、派单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仅凭主观估算的损失金额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