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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制作无雇主签字的考勤表能否索要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中卫(2025)宁05民终13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务工人员仅持单方制作、无雇主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以及未明确提及权利人的催款录音,能否主张雇主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5民终1361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合同纠纷中,主张劳务费的一方需要承担三项核心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二是己方已按约定提供了对应时长的劳务;三是双方明确约定了报酬标准且雇主存在欠付费用的事实。若仅提交单方制作未经对方确认的考勤表、未明确指向权利人的催款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请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刘某、王某主张2018年4月起在韩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约定刘某日薪260元、王某日薪150元,韩某欠付二人劳务费合计16355元。一审中二人提交案外人刘洪秀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刘洪秀与韩某的催款录音作为证据,韩某否认与二人存在劳务关系,称其仅与刘洪秀存在劳务关系且欠付费用已通过另案调解全部结清。

一审、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案涉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韩某签字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催款录音仅能证明刘洪秀向韩某索要过费用,未明确提及是代刘某、王某主张权利,无法排除是刘洪秀索要自身劳务费的可能,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5民终136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提供劳务过程中,应第一时间留存雇佣关系证明,包括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书面劳务协议等,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结算周期等核心内容; 2. 日常考勤、工时核算应及时要求雇主或其指定的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自行制作的考勤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催要劳务费时,应在沟通中明确提及务工人员姓名、欠付金额、对应劳务时长,若委托他人代要款项,应出具书面授权并在沟通中明确告知雇主; 4. 多人集体务工的,结算时应要求雇主分别出具欠条或在结算清单上列明每名务工人员的欠付金额,避免后续产生主体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