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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住户私封公共通道被邻居拆除要全额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1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私装铁门、围墙封闭公共通行/排水通道,相邻方自行拆除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怎么划分?法院是否会支持被拆除方要求全额赔偿的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13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损毁他人财物,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被损毁的设施本身妨害了相邻方的合法通行、排水权益,且设施所有人拒不协商解决的,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封闭公共通道的李某甲、李某乙自行承担30%的损失,私自拆除设施的田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为平衡双方实际需求,仅要求拆除封闭通道的内铁门,不用拆除业主院坝,兼顾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李某甲、李某乙与田某甲、李某英是贵阳市白云区相邻的自建房业主,三家房屋中间的空地原本是用于排放山水的排水沟,同时也是自来水公司抄水表的公共通道。李某甲、李某乙后期修建围墙、铁门将该公共通道完全封闭,导致相邻方无法清掏排水沟、供水公司无法正常抄表。田某甲等人多次在微信群告知李某甲一方协商解决,要求拆除封闭设施未果后,自行拆除了李某甲一方修建的围墙、铁门等设施,事后田某甲因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李某甲、李某乙起诉要求田某甲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租金损失等共计十余万元,田某甲、李某英提出反诉要求李某甲一方拆除封闭设施、保障通行。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一方封闭公共通道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同时判决李某甲一方拆除0.4米范围内的院坝留足通行通道。二审法院经现场踏勘后调整了判决内容,仅要求李某甲一方拆除封闭通道的内铁门,无需拆除院坝,只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抄表、清掏人员通行即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135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相邻方遇到通行、排水被妨害的情况,千万不要私自拆除对方的设施,应当优先找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私自损毁财物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自建房业主不要私自占用公共通道、排水沟修建围墙、铁门等设施,即便你认为土地属于自己使用范围,只要妨害了相邻方的合法通行、排水、采光等权益,法院依然会判决你拆除相关设施。
  • 法院处理相邻权纠纷会优先兼顾双方的实际需求,不会机械判决,能够通过预留钥匙、定期开放、设置可开合通道等方式解决通行问题的,不会要求拆除影响业主正常使用、财产价值较大的设施,当事人诉讼时可以主动提出折中解决方案提高被法院采纳的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