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原租赁协议作废还能索要拖欠的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原租赁协议作废后,是否还有权主张租赁协议履行期间拖欠的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284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土地流转协议是双方为一揽子解决原租赁协议遗留问题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原租赁协议作废且权利人同步交回原租赁协议原件,流转对价远高于普通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的,应当认定流转协议已经整体替代原租赁协议,原租赁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终止,权利人无权再主张此前拖欠的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邢某甲、邢某乙的父亲邢某丙2013年与贵阳市云岩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将8.5亩土地出租给村委会,村委会转租给案外人用于非农建设,后村委会与案外人的租赁协议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2022年8月邢某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村委会支付51万余元流转费获得4.3亩土地经营权,原租赁协议作废,邢某甲同步交回了原租赁协议原件。
后邢某甲、邢某乙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租金33万余元。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12万余元,双方均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流转协议》是双方为一揽子解决原租赁遗留问题签订的方案,流转对价远高于普通流转费用,且邢某甲交回原协议原件的行为也印证了双方已就原租赁权利义务全部终止达成一致,因此《土地流转协议》已经整体替代原租赁协议,原租赁协议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最终改判驳回邢某甲、邢某乙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284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群众在签订类似土地流转、合同终止类协议时,如果还需要对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此前未结清的费用金额、支付时间,不能仅笼统约定原合同作废,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已经一揽子结算,无法再主张未结清费用。
- 交回原合同原件前一定要留存完整复印件,并且如果有未结清债权,不要轻易交回原件,司法实践中交回原件的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权利人放弃原合同项下的债权主张。
-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要及时和对方协商结算,留存协商沟通的微信、录音、书面函件等相关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