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垦集体土地遇征收补偿款归谁?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2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通过流转、开垦方式经营集体土地的主体,在土地被征收时,是否有权主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征收签约奖励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28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核心是“谁投入、谁所有、谁获偿”,只要经营者并非恶意侵占土地,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只要实际经营多年村集体未提出异议,该部分补偿就应当归实际投入种植、管理的经营者所有;其次,签约奖励金属安置补助性质,初衷是保障失去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长远生计,仅针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户发放,非家庭承包的经营主体无权主张该部分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起,祁某甲通过流转村民承包地、开垦集体荒地的方式经营案涉31.02亩土地种植李子树,经营近10年期间村民小组仅多次开会讨论补偿分成问题,未就祁某甲的经营行为提出侵权异议。2025年该地块被纳入贵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收范围,对应补偿款含地上附着物(李子树)补偿费740292.3元、青苗补偿费58938元、签约奖励金393954元,全部拨付至村委会账户。祁某甲起诉要求全部补偿款归其所有,村小组则主张祁某甲系非法占地,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争议焦点
1.祁某甲是否有权享有案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2.祁某甲能否享有签约奖励金。
法院观点
首先,祁某甲经营案涉土地多年,村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分成问题,未提出过侵权主张,足以认定其经营行为已得到村集体默许,不属于恶意侵占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均为祁某甲实际投入种植、管护,按照法律规定该两部分补偿应当归其所有。其次,签约奖励金属安置补助性质,发放对象为失去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失地农民,祁某甲经营的案涉土地并非其家庭承包地,不符合签约奖励金的发放条件,无权主张该部分补偿。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村委会向祁某甲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合计799230.3元,驳回祁某甲要求支付签约奖励金393954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288号
-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民开荒或流转集体土地经营的,建议及时与村集体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征收时各类补偿款的分配规则,避免征收时产生权属争议;
- 若村集体以“非法占地”为由拒绝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经营者可收集多年经营的凭证(如缴费记录、购买农资的票据、村集体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的经营行为已得到村集体默许,依法主张补偿权益;
- 流转土地的经营者若想获得安置补助、签约奖励等补偿,必须在流转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部分补偿的归属,否则该类补偿一般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 若经营者确实存在毁坏集体原有附着物的侵权行为,村集体可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但不能直接在征地补偿款中抵扣,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