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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借款办抵押后开发商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6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的,在案涉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还需要对购房者的欠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61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准,若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即使案涉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抵押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无需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案例

2011年李某为购买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57.9万元,宋某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贵阳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含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李某连续逾期还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宋某偿还欠付本息33万余元,贵阳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主张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后,贵阳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仅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保证责任应当解除,且应先执行抵押物再由其承担补充责任。贵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贵阳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为空白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对签署的合同承担审慎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615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审慎审核保证方式条款,明确约定是阶段性保证(即办理抵押登记后免除责任)还是全程保证,不得盲目签署空白合同,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核心权利义务条款,避免后续就担保方式产生争议;
  3. 购房者应当按时偿还住房贷款,逾期不仅会产生罚息、影响个人征信,严重时还会面临房屋被拍卖清偿债务的风险;
  4.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追偿不成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