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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中挂靠人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对被挂靠公司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26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场景下,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对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产生约束力?结算前已支付的款项能否推翻结算协议确认的欠付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262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被挂靠公司已认可挂靠关系,且法院已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共同分包人,则挂靠人作为共同合同主体之一,有权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结算协议无需被挂靠公司盖章也对其产生约束力。其次,结算协议是双方对截至结算日的工程款收付情况核对后达成的合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存在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结算前的付款凭证不能推翻结算协议确认的欠付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将资质出借给刘某甲,承包贵阳修文县半岛国际项目工程后,刘某甲以贵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徐某甲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砌体、抹灰等劳务分包给徐某甲施工。徐某甲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2024年6月18日刘某甲与徐某甲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扣除已付款、审减金额后,尚欠徐某甲工程款872223.8元。

后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刘某甲以结算协议未经某甲公司盖章、结算前付款已超付为由提起上诉,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结算协议是刘某甲与徐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总工程价款无异议,二上诉人主张的已付款均发生在结算之前,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结算金额虚假,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与刘某甲共同向徐某甲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262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如果不想承担挂靠人对外结算的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结算文件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且要将该约定明确告知实际施工人,避免被认定为共同付款主体后受挂靠人单方结算的约束。
  2. 实际施工人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尽量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共同签字盖章,避免后续被挂靠方以未盖章为由拒付工程款;若仅能由挂靠人签字,要在协议中明确挂靠人的身份权限,留存挂靠人有权代表被挂靠公司的相关证据。
  3. 结算协议签署时要明确载明“双方已对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的所有已付款项核对无误,无其他未抵扣款项”,若双方存在工程款之外的其他经济往来,要在结算时明确区分,避免后续对方拿结算前的流水主张超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