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破碎机多次故障无法使用能解除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4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制工业设备交付后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买方能否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方退款退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424号生效判决解答:定制类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证明其交付的定制设备符合双方约定使用需求的义务,若设备交付后经多次检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买方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如卖方是否交付合格设备、买方是否存在使用不当)、设备使用时长、损耗情况酌定最终退款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陈某经营的废旧回收站向贵州某设备制造公司定制杂胶破碎机一台,双方口头约定设备总价6万元,买方预付5万元,待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尾款。2023年2月设备安装完成后仅使用20分钟就发生故障,经卖方三次检修仍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陈某多次沟通退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口头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破碎机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陈某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查明陈某投入破碎的物料中存在金属碎块,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最终酌定判决合同解除,卖方退还陈某货款3万元,自行取回案涉设备。卖方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定制设备未提供合格证明,多次维修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黔01民终842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采购定制工业设备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设备参数、验收标准、质量保修期限、违约追责条款,避免采用口头约定,防止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 卖方交付定制设备时应当主动提供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操作指引文件,对于设备使用的特殊限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买方并留存签收证据,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承担不利责任;
- 买方收到设备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留存维修沟通记录、故障视频、损失凭证等证据,避免因怠于提出异议被认定为默认设备合格;
- 若设备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无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设备损耗情况公平酌定退款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