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出具盖章说明确认承兑汇票抵货款后反悔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确认商业承兑汇票可抵作买受人已付货款,之后又以汇票是帮忙承兑、款项已转给第三方为由主张该汇票不属于已付货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538号生效判决解答: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商事交易中,企业出具的盖有公章的书面文件具有高度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出具文件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意否定文件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合法商事主体,出具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明确认可案涉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可抵作买受人已付货款,即便汇票承兑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也视为上诉人对该汇票抵扣货款行为的追认。至于上诉人将承兑后的款项转给案外人周某甲的行为,属于其与周某甲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买受人,也不能推翻已经确认的货款抵扣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9年2月,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总金额362万元的配电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供货,贵州某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州某乙公司2019年6月转账支付货款300万元,另提交一份2019年12月上海某公司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贵州某乙公司交付的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可抵作案涉货款,且该汇票已实际完成承兑。
后上海某公司起诉主张该100万元汇票是帮案外人周某甲承兑的,不属于案涉货款,要求贵州某乙公司、周某甲等支付剩余62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上海某公司出具的盖章《情况说明》合法有效,已明确确认汇票抵作案涉货款,其将承兑后款项转给周某甲的行为属于与周某甲的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53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事主体出具盖有公章的书面文件前务必审慎核对内容,公章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一旦出具即视为公司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无充分相反证据无法随意否定效力;
- 若存在代第三方承兑、走账等与自身业务无关的操作时,务必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不要随意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抵款、收款说明,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款项往来要明确对应具体交易项目,若和同一交易相对方存在多笔业务的,要及时出具对账单并由双方盖章确认,避免出现款项混同无法区分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