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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托运人要求暂不开票的,逾期付款利息要不要付?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92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托运人主动要求暂不开票拖延付款,且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守约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9222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逾期付款损失属于法定违约责任,无需合同明确约定即可主张;其次,托运人主动要求收款方暂不开票,属于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成就,依法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托运人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最后,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定推定损失,守约方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损失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贵州某乙有限公司连续签订三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运费月结,某乙公司核对账目后开具发票,某甲公司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2024年11月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10月31日某甲公司欠付运费392351.9元,2024年11-12月某乙公司又为某甲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产生运费35025元,某甲公司员工主动通知某乙公司“暂时不要开票,等公司通知”,后某甲公司长期拖欠运费未付,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运费及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主动要求暂不开票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客观上造成某乙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属于法定损失,无需合同约定也无需守约方额外举证,按一年期LPR计算损失标准合理;某甲公司主张的经营困难属于自身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需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某乙公司运费427376.9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9222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作为提供服务/货物的收款方,若遇到付款方要求暂不开票的,一定要留存好对方要求暂不开票的书面沟通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对方以“未开票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付款项; 2、无论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商事合同,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只要对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守约方都可以依法主张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融资成本等损失; 3、作为付款方,经营困难属于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违约责任,建议遇到资金压力时积极与守约方协商分期还款方案,避免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逾期利息等不必要的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