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达成和解后撤诉还需再走仲裁前置?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16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仲裁阶段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后续因单位不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纠纷的,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用再走一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1600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仅有一种例外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是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明确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二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果和解协议内容除了劳动报酬外,还涉及社会保险补偿、竞业限制、股东分红、福利待遇等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争议的,即便之前已经走了一次仲裁程序后撤诉,后续维权仍需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真实案例
2023年3月,劳动者刘某因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欠付工资、社保补偿等问题,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分笔向刘某支付垫付款、欠发工资、社保补偿金、股东红利等共计78384元。协议签订后,刘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但此后某甲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付款,还主张刘某签订协议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要求重新协商。刘某无奈之下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按协议支付欠款、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欠款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且涉及社保补偿、竞业限制等多项劳动关系争议,需先走仲裁前置程序,因此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和解协议不仅包含欠付工资、垫付款,还涉及社会保险补偿金、竞业限制认定等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仅工资欠条、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受理例外情形,仍需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制度。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需先重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1民终160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仲裁阶段达成和解时,建议优先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内容出具正式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旦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走仲裁或诉讼程序,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 如果选择撤回仲裁申请自行履行和解协议,且希望后续单位违约时能直接起诉,应尽量将和解内容简化为仅针对欠付工资的明确欠条,避免在协议中约定社保补偿、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否则仍需走仲裁前置程序。
-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前都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核查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风险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维权路径受阻,产生额外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 用人单位如果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现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应在后续仲裁程序中提交证据提出抗辩,而非直接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否则可能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