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提供劳务受伤一次性赔偿协议还能再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30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和接受劳务方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双方再无纠纷,后续治疗费用远超协议约定金额的,还能起诉要求额外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3017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双方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尤其是后续产生的治疗、伤残赔偿等费用是签署协议时无法预见或明显低估的,受害人仍然有权就赔偿协议未覆盖的损失部分主张赔偿,不会因签署了一次性了结协议而丧失合法索赔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真实案例
张某从事装卸工作3年,2022年9月经人介绍到西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货场从事装卸作业,当天在仓库外货车上装货时不慎坠落受伤,先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两次住院手术,最终行右髋关节置换术。2023年1月,张某与西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工人受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物流公司前期已付3万元医疗费,再一次性支付2万元伤残、后续治疗等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张某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
后张某后续治疗、置换髋关节等花费远超5万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12个月、营养期12个月,遂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30%责任,扣除已付2万元后赔偿9万余元;二审调整残疾赔偿金适用最新统计标准,改判物流公司赔偿95435.64元。
法院观点:双方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金额明显低于张某实际产生的损失,且后续损失多为协议签订后才实际发生,张某有权就未获赔偿部分主张权利;物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张某作为资深装卸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遵医嘱选择手术方式扩大损失也存在过错,故判决双方按3:7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青01民终3017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提供劳务方还是接受劳务方,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列明赔偿的具体项目、是否包含后续治疗、伤残赔偿等可能产生的费用,合理评估赔偿金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若受伤后因急需治疗费等原因签署了显失公平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要认为签了字就无法维权,可在法定时效内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或者就后续新产生的、协议未覆盖的损失主张赔偿。
- 接受劳务方应当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开展安全培训,尽量在规范作业区域安排劳务活动,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安全生产处罚。
- 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计算标准,适用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官方公布数据,而非事故发生时的标准,索赔时要注意适用最新标准,避免少算赔偿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