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因自身原因办不了贷款无力付尾款能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34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且声称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作为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3424号生效判决解答: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首先,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购房人因自身负债较多、征信不良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限付清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仅守约方有权行使,违约方无权以自身违约、无力履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当合同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如房屋已灭失、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等)情形时,违约方才可能申请打破合同僵局,但仍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购房人支付尾款的义务不存在履行障碍,因此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违约情形下的权利主体为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该法定解除权。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马某甲、马某乙与西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房总价款476400元,首付146400元,剩余33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人需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付清尾款,出卖人仅对贷款办理提供协助义务,不对贷款获批承担任何责任。马某甲、马某乙支付首付后,因自身征信不良、负债较多,多次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均被拒贷,遂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尾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马某甲、马某乙支付剩余购房款330000元。
法院观点
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仅守约方有权行使,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马某甲、马某乙作为违约方,以自身无力支付尾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不存在履行障碍,且守约方房地产公司明确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因房地产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催收措施,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判决:马某甲、马某乙与西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马某甲、马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330000元,驳回马某甲、马某乙全部诉讼请求,驳回房地产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1民终342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提前查询个人征信、确认自身贷款资质,充分评估家庭付款能力,避免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违约,不仅要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还可能需要承担高额违约金。
- 作为房屋出卖人,若购房人出现逾期付款等违约情形,有权根据自身诉求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无需受违约方提出的解除请求约束。同时应当及时采取催告、协商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导致违约金诉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 违约方仅在合同确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情形下,才可能通过诉讼主张打破合同僵局解除合同,但即使合同解除,违约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