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付款协议捺印能否免除运输费支付义务?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6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张付款协议上的签字捺印系伪造,是否能免除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601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对书证上的签字捺印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若鉴定结论确认捺印为当事人本人所为,即便签字因检材限制无法鉴定,也可认定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以签字系伪造为由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戚某为周某、马某、高某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约定运费标准为800元/天,经核算戚某共提供44天运输服务,产生运费合计35200元。2023年9月27日,周某、马某、高某共同出具《运输费付款协议》,约定欠付的35200元运费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日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因三人未按期付款,戚某起诉至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共同支付运费35200元及相应违约金。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运输费付款协议》上的签字捺印系伪造,一审未处理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二审中法院依周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协议上周某的捺印系其本人右手拇指所留,签字因检材限制无法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某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601号
-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诉讼过程中对书证上的签字、捺印真实性存疑的,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同时留存好申请提交的凭证,避免因未及时申请或无法证明已提交申请,导致人民法院直接采信对方提交的书证;
- 捺印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捺印系本人真实所为,即便签字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也足以认定签署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构签字伪造的事实不仅会败诉,还可能因虚假陈述被人民法院处以司法处罚;
- 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应当留存好运输服务记录、对账凭证、付款协议等原件,付款协议应当要求所有付款义务人当面签署捺印,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缺乏证据支撑自身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