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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设计变更签证的施工内容被认定为质量问题要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7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提炼建设工程领域3个高频争议问题:

  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指令施工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质量缺陷?对应的修复费用能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是否会同时支持?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791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有合法有效设计变更签证的施工内容不属于质量缺陷,对应的修复费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设计变更签证只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就属于合法有效的施工依据,承包人按照变更内容施工不构成违约,也不属于质量问题。另外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发包人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诉求范围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工期损失。
  2. 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重复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是法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若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除利息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的,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承包人垫资施工期间自身对外违约产生的损失(如欠付材料款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属于垫资风险范畴,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3. 发包人主张交付施工资料的,必须明确施工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明细。若仅笼统主张“交付全部施工资料”,会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法院驳回;只有列明具体的资料名称、范围,且属于法定应当由承包人持有的施工资料,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5月,西宁某建设公司与青海某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西宁某建设公司承建青海某实业公司位于海东市互助县的牦牛藏羊加工产业园项目,合同总价1.25亿余元,约定主体封顶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总造价的50%,发包人逾期付款按合同总额3%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逾期竣工按1万元/日支付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西宁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主体封顶,但青海某实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780万元,不足约定付款比例,项目于2021年7月停工。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施工期间,西宁某建设公司曾就1号熟食车间梁板标高变更事宜发函,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授权人员也签字同意。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已完工程造价5300万余元,工程质量修复费用40.1万余元(含案涉标高不符的降板修复费用21万余元),因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60天,一审判决青海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419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201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标高变更有合法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不属于质量缺陷,且青海某实业公司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反诉请求,一审直接抵扣属于超诉求裁判,故改判青海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501万余元及利息,驳回西宁某建设公司的违约金诉求;同时因青海某实业公司二审中明确了施工资料的具体清单,改判西宁某建设公司向其交付对应施工资料。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79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要妥善留存所有设计变更签证文件:所有涉及图纸变更、施工内容调整的指令,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的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未按图施工、存在质量缺陷。本案中正是因为施工企业留存了合法有效的标高变更签证,才得以推翻质量缺陷的认定,挽回21万余元的损失。
  2.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扣款或工期违约金的,必须明确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作为付款抗辩,未提出反诉要求扣除修复费用或工期损失的,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求范围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
  3. 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不宜重复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若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除利息之外还有其他实际损失的,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
  4. 发包人主张交付施工资料的,必须明确具体清单:诉讼中要求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的,不能仅笼统主张“交付全部施工资料”,需要列明具体的资料名称、范围,且属于法定应当由承包人持有的资料,否则会因诉求不明确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