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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最终价款以业主结算为准”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7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最终价款以业主和总包的结算结果为准”,该条款属于无效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吗?诉讼中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法院是否准许造价鉴定申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792号生效判决分析:

1. 上述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结算条款,并非无效的“背靠背”付款条款。通常所说的“背靠背条款”是指将业主向总包支付工程款作为总包向分包付款的前提条件的付款期限类约定,而“最终价款以业主结算为准”是双方对分包工程结算标准的明确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若诉讼前或诉讼中总包与业主已经就案涉分包工程对应的施工内容完成了结算,且结算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准许分包方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直接以总包与业主的结算结果作为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陕西某责任公司中标青海省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物流园区消防改造工程后,将其中6#、7#楼及地下车库防排烟安装工程分包给西宁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通风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最终价格根据业主方最后结算结果为准”。施工过程中西宁某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即撤场,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总包方与业主就案涉分包工程对应内容结算价款为2996834.78元,但一审法院仍准许了西宁某公司的造价鉴定申请,并依据补充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最终价款以业主结算为准”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而非无效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合法有效;总包与业主在诉讼中已就案涉分包工程完成结算,一审启动造价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相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以总包和业主的结算价款作为分包工程结算依据。

裁判结果: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改判陕西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宁某有限公司工程款533034.78元及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西宁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79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注意区分“结算标准参照业主结算”和“付款以业主付款为前提”两类条款的不同法律后果,若不接受以业主结算作为分包结算依据的,要及时提出修改,避免后续结算陷入被动。
  2. 总包方主张以与业主的结算作为分包结算依据的,需要举证证明该结算中对应分包工程的价款范围,且该结算不存在恶意压低价格损害分包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仍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3. 建设工程纠纷中申请造价鉴定需要谨慎,若双方已有明确结算约定且结算条件已成就的,鉴定申请不仅不会被准许,产生的高额鉴定费还需要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