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对接酒店服务却主张是职务行为拒付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7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对接服务,事后主张自己是职务行为要求公司担责的,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行为人个人支付服务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795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对接人在磋商、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向服务提供方明确披露其所属公司身份,也未出具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文件,服务提供方对其所谓的职务关系不知情的,即使对接人确属某公司员工,其内部的职务关系、挂靠合作关系也不能对抗善意的服务提供方,对接人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者某、顾某以某中标公司名义对接海东某店,在该店举办农牧民教育培训项目,期间产生住宿、餐饮、会议服务费用共计21399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后续海东某店催要款项时,者某、顾某主张二人均为某丙公司员工,对接培训属于职务行为,且项目是中标公司的,应当由中标公司或某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拒绝个人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者某、顾某对接服务时从未告知海东某店某丙公司的存在,也未出具中标公司的授权文件,海东某店对其所谓职务关系完全不知情,双方内部的挂靠、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者某、顾某个人支付全部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795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服务提供方而言,对接合作时应当核实对接人的身份,要求对方出具所属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款主体,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 对于员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而言,应当主动向合作方出示身份文件、授权材料,明确告知所属公司,避免个人无端承担公司债务;
- 对于挂靠第三方公司承接项目的主体而言,应当提前向服务提供方披露挂靠关系,留存沟通证据,明确付款责任主体,避免后续被追责个人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