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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名称为《投资协议书》但约定投资方不参与经营、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796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性质为投资还是借贷,核心审查是否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本质特征。如果协议仅约定投资方出资、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项目亏损风险的,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实质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类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若按照投资关系主张返还投资款、分红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王某甲与化隆某建材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砂场投资协议书》,约定王某甲合计投入245万元,投资期限1年,每月收取固定分红,不参与砂场运营,到期后全额返还投资本金。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王某甲起诉要求马某甲、化隆某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4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马某甲及公司反诉主张案涉投资协议无效,要求王某甲返还超付的180万元款项。

争议焦点

案涉两份《砂场投资协议书》性质为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约定王某甲仅出资、不参与砂场经营、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投资的本质特征,实质为民间借贷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甲按投资关系主张返还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马某甲及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超付借款的情形,双方主张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甲、马某甲、化隆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79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作类协议时应当明确合同性质:如为真实投资,应当明确约定共担风险、参与经营决策、收益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条款;如为资金出借,直接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避免因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2. 民间借贷资金往来过程中,每笔款项的支付应当注明性质(本金/利息/其他用途),定期进行书面对账确认,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 公务员参与正常民间借贷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相关纪律规定,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