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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承揽合同工程款、质量责任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8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口头订立的承揽合同,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工程质量责任存在争议的,法院会如何裁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802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对于工程总价款:若一方提交对方自行记载的价款单据作为证据,另一方主张固定总价但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会采信书面记载的价款金额;
  2. 对于已付款金额:付款方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无转账、收据等证据的,法院会以收款方自行记载的已付金额作为自认事实予以认定;
  3.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但未进行专业评估的,法院可结合现场勘验情况酌定扣除相应维修费用,主张高额损失但无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法院不予支持;
  4.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揽方主张利息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丁口头约定,由马某甲包工包料为二人修建两层钢架结构房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金额、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马某甲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6786元及利息23055.12元,马某乙、马某丁反诉要求马某甲赔偿质量损失50000元。

法院观点

1. 工程总造价:马某乙、马某丁将马某甲记载总承揽费为101786.63元的单据作为证据提交,其主张总造价为80000元但无证据佐证,故采信101786.63元作为总造价; 2. 已付款金额:马某乙、马某丁主张已支付75000元但无证据证明,马某甲自行记载的已付款为65000元属于自认,故认定已付款为65000元; 3. 质量责任:经现场勘验房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酌定扣除维修款10000元,马某乙、马某丁主张的50000元拆除损失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4. 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对马某甲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马某乙、马某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马某甲工程款26786.63元,驳回马某甲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马某乙、马某丁的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802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订立承揽合同尤其是工程类承揽合同,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付款节点、质量标准、质保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2. 付款时务必要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并索要收款收据,避免现金付款无证据佐证的风险;
  3. 若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承揽人维修,留存沟通记录,若确实需要主张损失赔偿,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且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再主张,避免诉求无法被支持;
  4. 承揽人在完工后应当及时和定作人共同验收结算,签署书面结算单,固定总价款、已付款、未付款金额,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