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就提前转包工程签的合同有效吗?能主张违约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8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未中标就提前转包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81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使用国有资金建设、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属于法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承包人在未正式中标取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提前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当然无效,当事人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新案例
2021年9月14日,青海某乙公司在尚未中标案涉使用国有资金的党建示范点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提前与青海某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书》,将案涉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某甲公司施工,约定工期75天,违约方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2021年12月27日,某乙公司才正式中标案涉工程并与发包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乙签订承包合同。
后因某甲公司未按期完工,某乙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某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3659元及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装修合同书》合法有效,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违约金26926.83元,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某乙公司未中标就提前转包工程签订的《装修合同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前提,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当然无效,某乙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81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使用国有资金、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承包人在中标前提前签订转包、分包合同的,不仅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不能再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因对方过错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收集好损失的相关凭证(如支出票据、第三方索赔文书等),按照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主张损失赔偿。
- 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虽属无效,但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自身权益受损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