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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承接工程分包进度款确认单能当最终结算凭证吗?征和律所结合海东(2025)青02民终8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项目烂尾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进度款确认清单,能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2民终8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影响施工方就已完工合格工程主张折价补偿。其次,若名义上的进度款确认清单形成于施工方退场后,经双方各部门签字确认、明确记载已完工程量、计价标准,且已扣除对应应扣费用的,属于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真实合意,可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无需另行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最后,若项目已烂尾无继续施工可能,原本进度款按比例支付的约定适用前提消失,施工方有权主张按实际完工量全额结算工程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某甲有限公司是青海省海东市某地产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项目木工劳务部分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杨某,双方未签订有效书面分包合同。2022年1月16日,项目负责人王某签字确认了《项目部班组本月实付金额清单》,明确记载杨某截至2021年12月30日累计完成施工面积12740.77㎡,计价标准为230元/㎡,同时已扣除材料款、代帮工费、罚款、押金等费用,清单标注进度款按70%核算。后案涉项目因资金问题烂尾停工,杨某退场,某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继续施工。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杨某大部分诉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案涉清单仅为进度款确认文件,不是最终结算依据,要求启动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 杨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与某公司形成的分包合同依法无效;2. 案涉清单形成于杨某退场之后,经某公司预算部、财务部、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明确记载了已完工程量、计价标准,且已扣除对应应扣费用,属于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真实结算依据,无需启动司法鉴定;3. 案涉项目已烂尾无继续施工可能,进度款按70%支付的适用前提消失,杨某有权主张按实际完工量全额结算工程款。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杨某折价补偿款633387.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2民终82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签订的分包合同会被依法认定无效,后续维权会面临举证、结算等多重障碍;第二,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量确认、价款核算的书面文件都要妥善留存,即使文件名义上是进度款确认单,只要是双方真实签字、明确记载已完工程量和计价标准的,也可以作为最终结算的有效依据;第三,若遇到项目烂尾、被迫停工退场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发包方对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做书面结算,明确债权金额,避免后续对方以未完工、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第四,发包方如果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有异议,应当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